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
原 告 戊○○
乙○○甲○○○己○○被 告 丙○○
丁○○右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當庭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有當日之言詞辯論筆錄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