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原 告 甲○○被 告 關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照右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十二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

裁判日期:2001-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