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六六號
聲 請 人 周謙右列聲請人因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六六號撤銷股東會議決議事件,聲請組合議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提之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為一學術性問題,影響長遠,且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後段但書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為此聲請就本件採合議制云云。
二、本院審酌本件法律關係尚非繁雜,及參酌聲請人所述之一切情況,認本件尚無採合議制審判之必要。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