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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四號

原 告 乙○○

戊○○訴訟代理人 甲○○

參 加 人 丁○○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分配款
裁判日期:200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