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四號 原 告 乙○○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甲○○ 參 加 人 丁○○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分配款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