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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8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七號

原 告 亥○○

己○○○未○○丁○○戊○○○甲○○○丑○○癸○○寅○○壬○○酉○○戌○○午○○子○○丙○○○申○○巳○○辰○○卯○○黃珠黃宣代黃真美被 告 庚○○

陳金勇辛○○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裁判日期:200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