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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被 告 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權利及防止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明章

裁判日期:2003-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