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被 告 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權利及防止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明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被 告 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權利及防止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