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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裁判日期:2001-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