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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五號

聲 請 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壹拾壹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折合銀元玖佰柒拾萬零伍仟柒佰陸拾伍元伍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萬柒仟零伍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裁判日期:2001-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