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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丑○○○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癸○○被 告 辛○○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被 告 子○○被 告 丁○○被 告 丙○○被 告 甲○○被 告 壬○○被 告 戊○○被 告 己○○被 告 庚○○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裁判日期:200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