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四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被 告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丙○○應提出債權(含給付利息)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周政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