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九號
原 告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敏惠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由原告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