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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九六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送達代收人 謝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二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裁判日期:200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