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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陳介源~B法 官 方彬彬~B法 官 許辰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熊掌山

裁判日期:200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