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
原 告 甲○○
庚○○複 代理 人 陳嘉松被 告 丙○○
乙○○○己○○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無因管理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