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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

原 告 甲○○

庚○○複 代理 人 陳嘉松被 告 丙○○

乙○○○己○○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無因管理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汝婷

裁判日期:2001-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