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二五號
原 告 林振恭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楊明廣律師張淑華律師被 告 宇○○○
酉○○亥○○戌○○兼 右三 人法定代理人 地○○
未○○被 告 卯○○
午○○○巳○○辰○○庚○○○己○○戊○○天○○壬○○田花秀癸○○兼 右一 人法定代理人 辛○○
申○○被 告 甲○○
丙○○兼 右一 人法定代理人 乙○○
寅○○被 告 丑○○
丁○○子○○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