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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二五號

原 告 林振恭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楊明廣律師張淑華律師被 告 宇○○○

酉○○亥○○戌○○兼 右三 人法定代理人 地○○

未○○被 告 卯○○

午○○○巳○○辰○○庚○○○己○○戊○○天○○壬○○田花秀癸○○兼 右一 人法定代理人 辛○○

申○○被 告 甲○○

丙○○兼 右一 人法定代理人 乙○○

寅○○被 告 丑○○

丁○○子○○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

裁判日期:2002-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