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六七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