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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司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九八號

聲 請 人 任克重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博物館法定代理人 任克重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博物館簿冊及文件由聲請人任克重(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擔任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博物館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博物館業經清算完結,除依法檢具各項表冊提出聲報外,並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聲請鈞院指定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復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四十一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應屬清算程序之一部分,是與上開法條規定意旨並無不符,爰依法指定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博物館之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裁判日期:200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