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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司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美商美國時代週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如附件一所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左:

指定美商美國時代週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如附件一所示簿冊及文件由勤業會計師事務所乙○○會計師擔任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美國時代週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外國公司清算時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美商美國時代週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清算完結,謹遵照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清算期間損益表及現金收支表等業經國外總公司董事會承認等語,經核與上開條文並無不合,爰依法指定勤業會計師事務所乙○○會計師為美商美國時代週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楊錫芬

裁判日期:2002-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