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家全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全字第八號

債 權 人 乙○○債 務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債權人以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元或等值之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肆佰陸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肆佰陸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本院支付命令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未能盡釋明之責。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欠缺,擔保足以補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張雪莉

裁判日期:200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