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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家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謝愛朱

送達代相 對 人 乙○○右聲請人請求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二○○一)融民一初字第三七一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台灣配偶乙○○離婚訴訟,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二○○一)融民一初字第三七一號民事判決准許兩造離婚確定,於0000年0月0日生效,並經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公證在案,為此聲請本院認可該確定判決書等語,並提出上開民事判決書、證明書、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等為證。

三、聲請人提出之前開民事判決書及證明,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在卷足稽,堪信上開判決書為真正。上開判決以:原、被告草率登記結婚,缺乏感情基礎,婚後雙方未同居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雙方已失去聯繫,其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現原告請求離婚,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等情,按上開離婚所舉事由,符合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與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違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明章

裁判日期:2002-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