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家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四八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請求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亦有明文。又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年十月十七日(二○○○)榕民終字第七四0號民事判決確定書,固據提出結婚證明書、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等影本為證,惟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所驗證之文書為離婚生效證明書、公證書及結婚證明書,聲請人所提出之民事判決書,並無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本院無從認定該民事判決書之真正,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伍日內補正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聲請人於同年月二十一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其逾期迄未補正,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張雪莉

裁判日期:200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