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四九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請求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建市馬尾區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一九九九)馬民初字第二三七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大陸配偶乙○○離婚訴訟,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建市馬尾區人民法院以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一九九九)馬民初字第二三七號民事判決准許兩造離婚確定,並經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公證在案,為此聲請本院認可該確定判決書等語,並提出前開民事判決書、證明書、公證書、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二○○二)榕公證內民字第八九九六、八九九七號證明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一)核字第五九四四六、五九四四七號證明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提出之前開民事判決書及證明,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在卷足稽,堪信上開判決書為真正。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判決內容以:原、被告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姻基礎薄弱,雖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沒有真正地培養起夫妻感情,在短暫的相會中,就暴露了雙方在價值觀念上存在的差異,相互之間無法適應。若繼續維持無和好可能的婚姻關係,會給雙方帶來煩惱和痛苦等情,而判決准其離婚。按上開離婚所舉事由,符合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足見該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故上開大陸地區之判決,與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違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張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