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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家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複 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複 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樓之二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明章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等
裁判日期:2003-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