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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小上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二五號

上 訴 人 欽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被 上訴人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設臺北法定代理人 林寬照 住同右當事人間給付服公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一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林寬照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一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 審判長法 官~B 法 官~B 法 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服公費等
裁判日期:200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