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二五號
上 訴 人 欽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被 上訴人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設臺北法定代理人 林寬照 住同右當事人間給付服公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一號確認合夥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一號確認合夥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B 法 官 陳梅欽~B 法 官 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