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二九號
上 訴 人 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複代理人 楊惠琳律師
(送達代收人:楊鈞國律師被上訴人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公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一號,確認合夥決議無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本訴訟兩造已同意簡化爭點為「委任契約係存在於上訴人與許伯彥或上訴人與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間?」(見本院卷第二九三頁),有關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部分,兩造均表明不再爭執,則前開訴訟之成立與否,已與本案無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小瑩法 官 高愈杰法 官 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