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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右當事人聲請就金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選任簡美珠會計師(鼎鑫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台北市○○○路○段○○○號、五六五號八樓)為金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金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因受經濟不景氣、貨款未能及時收回及往來銀行緊縮資金,使該公司資金調度困難,恐有停業之虞,而聲請公司重整等情。

二、按法院得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認有為金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檢查人,以明該公司業務、財務狀況與資產估價,以定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之必要,經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爰依法選任簡美珠會計師為該公司重整案件之檢查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B書記官 蕭純純

裁判日期:200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