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破字第10號聲 請 人 洪錫欽律師
(即眾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眾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眾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洪錫欽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佰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92年1 月27日裁定宣告眾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同時,選任洪錫欽律師為眾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進行相關破產程序,茲為製作債權分配表,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院審酌本件破產人資產種類尚稱單純,債權人人數非眾,破產人為公司組織,處理資產、負債及稅務等問題,較為繁瑣,堪認破產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有相當繁雜性。並參酌聲請人提出之案件計酬方式,依職權核定金額如下:
㈠、繕發律師函並與債務人協調,耗時費力,協調成功計67件,共回收新臺幣(下同)698 萬8440元,審酌每項債權回收金額不同,認回收金額未滿5 萬元者,以每件1000元,5 萬以上未滿10萬元,以每件3000元,10萬元以上,每件以5000元計酬,併衡量實際處理之繁雜程度,與其他因故未回收債權處理,認此部分之酬金合計15萬元為當。
㈡、聲請支付命令共計63件,每件以1000元計酬,合計6 萬3000元。其中14件因相對人異議進入訴訟程序,9 件取得勝訴判決並進行強制執行程序,5 件達成和解,共回收165 萬9714元。觀諸訴訟時間較長,強制執行程序繁雜,而和解解決紛爭耗費成本較低,故各以1 萬5000元及5000元計酬,分別合計為13 萬5000元及2 萬2500元。
㈢、清點破產人彰濱工業區廠房內現存成品、半成品、原物料、機器、辦公設備及車輛等動產並公開拍賣,又與主張為動產所有權人之第三人詹月敏及黃清華訴訟,獲勝訴判決確定(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7 號、92年訴字第2874 號 判決),復拍賣訴訟標的物之動產,總計賣得796 萬5000元。審酌破產人上開動產數量眾多,盤點不易,訴訟開庭費時,認以11萬元計酬為適當。
㈣、對第三人甲○○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於第一審及第二審均獲勝訴判決並經甲○○放棄上訴第三審而告確定,考量訴訟耗日費時,以10萬元計酬。
㈤、觀諸附件所示之破產管理人工作日誌及破產管理人陳報之工作內容,除前述為回收貨款、票款債權及拍賣動產所需而進行之相關事務外,另有與債權人、監察人會議、整理會計憑證及製作財產清冊等工作,處理時數為22.5小時,並審酌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管財團時,相關文件或有軼失增加管理困難,且聲請人以前開㈠至㈣程序所取得之資產約1661萬3154元元,依申報破產債權總金額2 億6,838 萬餘元換算,債權人受償比例約6%等情狀,併加計工作日誌所載其他單純勞務性之工作、雜費支出及後續之破產程序之處理,認此部分處理之酬金以13萬元為適當。
㈥、職是,本院核定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合計為71萬500 元(計算式:150000+63000+135000+22500+110000+100000+130000=710500)。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