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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 袁震天律師(即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酌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就聲請人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捌拾伍萬貳仟元」。理由欄第三項「㈡……分別合計150,000元、『144,000 』元。……㈤總計,『756,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㈡……分別合計150,000 元、『240,000 』元。……㈤總計,『852,00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0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