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八三號
聲 請 人 林陳網抱相 對 人 許忠鈿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林陳罔抱」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陳網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B法 官 許永煌~B法 官 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