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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10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七號

聲 請 人 癸○○相 對 人 辛○○

己○○庚○○戊○○乙○○壬○○丙○甲○○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徵收補償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徵收補償費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裁判費 │叁萬叁仟叁佰捌拾柒元 │ ││ 一 ├─────────┼────────────┼─────┤│ │送達郵費 │貳仟壹佰柒拾柒元 │不含退郵壹││ │ │ │仟玖佰零叁││ │ │ │元 │├───┴─────────┼────────────┼─────┤│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肆佰零捌元 │ │├─────────────┼────────────┼─────┤│ 總 計 │叁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 │ │└─────────────┴────────────┴─────┘

裁判日期:2002-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