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四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送達代收人 丙○○相 對 人 丁○○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共同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肆拾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F0附表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四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裁判費 │肆萬伍仟元 │ ││ 一 ├─────────┼────────────┼─────┤│ │送達郵費 │叁佰肆拾元 │ │├───┴─────────┼────────────┼─────┤│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壹佰零貳元 │ │├─────────────┼────────────┼─────┤│ 總 計 │肆萬伍仟肆佰肆拾貳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