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丙○○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柒佰捌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三二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四一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一號裁定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F0附表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七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裁判費 │壹萬玖仟肆佰壹拾叁元 │ ││ 二 ├─────────┼────────────┼─────┤│ │送達郵費 │壹仟零貳拾元 │ ││ ├─────────┼────────────┼─────┤│ │旅費 │貳佰伍拾元 │ │├───┴─────────┼────────────┼─────┤│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壹佰零貳元 │ │├─────────────┼────────────┼─────┤│ 總 計 │貳萬零柒佰捌拾伍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