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二九號
聲 請 人 陳貴德律師即 原 告 甲○右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墊付費用,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墊付聲請人為盧施愛治、盧彥宏、盧尉平之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所需費用新台幣陸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原告聲請鈞院裁定本件償還必要費用訴訟(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由聲請人為被告盧施愛治、盧彥宏、盧尉平之特別代理人,聲請人爰斟酌案情之繁簡及訴訟結果,暨參考台北律師公會章程所訂之收費標準,聲請准予裁定本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陸萬元,並命原告先為墊付等語。
二、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五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台北律師公會章程第二十九規定律師酬金給付標準,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五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義傑
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