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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營產工程署

送達地址:台北市南港郵政第九○四九九號信箱法定代理人 馬中興 送訴訟代理人 劉龍飛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連帶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捌仟伍佰元,折合銀元柒拾壹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玖佰壹拾肆元伍角,折合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裁判案由:給付連帶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2-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