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撫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總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總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