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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五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間請求確認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裁判日期:2002-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