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四七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土地所有權塗銷暨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柒萬玖仟貳佰元,折合銀元捌佰伍拾貳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萬叁仟柒佰玖拾元,折合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