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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四一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紅綠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管理委員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裁判日期:200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