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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交付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捌萬貳仟柒佰壹拾柒元,折合銀元壹佰肆拾陸萬零玖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陸佰壹拾元,折合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靜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裁判案由:交付所有權等
裁判日期:200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