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委任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叁萬捌仟伍佰柒拾元,折合銀元貳拾柒萬玖仟伍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玖拾陸元,折合新臺幣捌仟叁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