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一○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劉美淑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母劉美淑與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七月十九日結婚,於八十四年七月十日離婚,劉美淑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000年0月00日產下原告,依法原告之生父固推定為被告,然原告生母與被告於離婚前即已分居多年,原告並非原告之母劉美淑與被告所生,為此請求確認兩造間之父子關係不存在等語,核其真意係欲否認此一婚生推定之親子關係,實為否認子女之訴,又原告住所地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均據原告法定代理人陳明在卷,揆諸前揭規定,自專屬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張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