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昌律師
茅承婉送達代收人 黃文秀右原告與被告台灣銀行間請求確認基地租賃關係及債務人異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貳拾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壹拾陸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計算式:八四點零三平方公尺×一五六六三四元=00000000元),折合銀元肆佰叁拾捌萬柒仟叁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叁仟捌佰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陸佰貳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佰貳拾壹元,尚欠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伍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