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 代理人 丙○○被 告 台灣黃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十九之三號七樓之三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股東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就下列事項分別為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㈠被告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股東臨時常會決議:
⑴變更營業所及遷址、修正章程案。
⑵增加資本總額及修正章程案。
⑶增加董事人數案。
㈡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股東臨時會決議:
改選董事、監察人。
原告主張「上開會議未召開,決議不存在」,係指何一決議不存在?或全部之決議均不存在?又各該決議之內容如何影響原告私法上之地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