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1154號原 告 忠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複 代理 人 甲○○被 告 東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永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丁○○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所主張受侵害之「無拉柄之結構」新型專利經訴外人李楊泰英、被告永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舉發案件,經於92年3 月26日裁定命在該舉發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舉發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026 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判決可稽,原告該新型專利經舉發撤銷確定,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