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二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
丙○○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二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
丙○○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