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六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炯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複 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房地所有權登記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