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一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訴訟代理人 許素美
羅有宏被 告 曹 永
曹博鈞右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曹博鈞」之記載,應更正為「曹永」;關於「曹永」之記載,應更正為「曹博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將「曹永」及其子「曹博鈞」,誤植為「曹博鈞」及其子「曹永」,係屬顯然錯誤,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