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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二號

原 告 國立故宮博物院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壹萬叁仟肆佰肆拾元,折合銀元肆佰捌拾萬零肆仟肆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肆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零捌元,尚欠壹拾貳萬柒仟肆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

裁判案由:遷讓、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03-03-20